村医参加培训途中遇车祸身亡,家属向镇卫生院索赔被拒,法院: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

来源 | 潇湘晨报

记者  |  钱嘉鑫

近日,湖北麻城市的洪女士向潇湘晨报记者反映,她的母亲刘某芳是当地的乡村医生,2024 年 10 月 26 日,刘某芳在收到镇卫生院的通知后和同事开车去参加培训,路上遇到了车祸,对方超车并且事后被认定为全责,而刘某芳经抢救无效身亡。

事后洪女士要求镇卫生院按照工亡标准赔偿,镇卫生院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,并否认刘某芳和他们存在劳动关系。洪女士将镇卫生院告上法院,2025 年 4 月一审宣判,法院认为,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。

刘某芳在车祸前日收到镇卫生院院长在 " 工作群 " 发布的通知。图 / 受访者提供

洪女士继续上诉,称该案二审将于 5 月 19 日开庭。洪女士说,母亲做了三十年的乡村医生,平时在村卫生室工作,卫生室的法人代表为镇卫生院院长。洪女士说,母亲的收入由镇卫生院发放,收入构成是一般诊疗费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助,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按季度发放,诊疗费则是每个月统计看诊次数,在专门的会议去镇卫生院报账。

洪女士认为,虽然母亲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但与镇卫生院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,事后镇卫生院没有任何赔偿,家人和母亲的同事很寒心。5 月 15 日,涉事镇卫生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此事正在走法律程序,对方一审败诉。记者从麻城市有关部门获悉,此事当地正在调查。

刘某芳负责的村卫生室的职业许可证。图 / 受访者提供。

洪女士向记者提供了一审判决书,法院认为,刘某芳的执业行为受被告(镇卫生院)管理,但该管理属于行业管理,被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1〕31 号)、麻城市卫生局关于印发《麻城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》的通知(麻卫字〔2010〕30 号)及麻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《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麻政办发〔2018〕14 号)的规定,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业务指导、培顺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及绩效考核等,属于卫生行政管理,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,并非劳动法上的被告对刘宏芳用工管理。

被告从 2015 年 1 月起向刘某芳发放的各项费用是基于麻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《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》文件规定,并未另行发放其他劳动报酬,代为发放的并非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发放的劳动报酬,故刘某芳与被告之间缺乏人身、经济和组织的隶属性,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。

本站所发布的文字与图片素材为非商业目的改编或整理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侵权或涉及违法,请联系我们删除。

本文链接:http://www.wwvpay.cn/product/54001.html
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